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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2:5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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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国营农场的实际参照执行。国营农场的团员青年是整个农业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团的组织有着优良的传统和较好的基础。建场初期,团组织作为农垦青年的核心,带领农垦青年为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为使共青团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实绩和经验。

  当前,随着国营农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团的工作将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和要求。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的指导;各级国营农场团的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活力,以提高青年素质和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为国营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的业绩。

 

 

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九日,由团广东省委、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主办,全国十二省、区、市团委青农部和农场系统团委有关同志参加的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研讨会在海南召开。会议围绕农场改革对共青团组织提出的新课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做了总结讲话。

(一)

  会议一致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是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队伍。国营农场的发展史是与共青团的历史紧密相连的。从五十年代共青团中央倡导和组织青年垦荒队开始,团组织就作为青年的战斗核心,在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团结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全团树立了一面旗帜。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垦系统团组织工作在适应和创新上进行了积极实践,有以下几点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团组织比较健全。国营农场分布在全国二十九个省区市。就整体情况看,不论是国家农垦总局的直供农场,还是地方农场,团组织都比较健全,据对新疆、黑龙江、广东、云南四大垦区的调查,建团支部率达百家之八十五,团干部配备率达百分之九十。

  第二,较好地开展了正常工作。大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都注意研究和把握党的工作重心,了解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愿望,开展了一些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的活动。如黑龙江农场总局团委把为青年致富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开展“先进青年家庭农场小场长和先进青年小企业家党赛活动”,激励青年中的“能人”在农场经济中发挥骨干作用;江西红星垦殖场在青年中开展的“岗位练兵和能手赛活动”、共青垦殖场开展的“共青要腾飞、青年要争先”活动,都是富有新意、实效和影响的。

  第三、团的活动基地建设好于一般农村。许多农场团组织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先后建立了一批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活动阵地。如黑龙江垦区建“三室四场”,全垦区有学习室六千多个,游乐场五千八百多个,书籍报刊五十五万多册(分);还建起经费基地五万多亩,年收入一百多万元。广东粤西管理局有青年之家八百多个,经费基地一千五百多亩,一九八五年创经费二十万元。

  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是团的工作还不能全面适应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有许多工作领域团组织还没能深入进去;二是团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与满足农场青年的要求,团组织的服务工作与团员青年日益增长着的求知、求乐、求富欲望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些都是应当认真研究、着力解决的。

(二)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提高青年素质和发展农场经济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深入,管理体制日趋科学化,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化,经营成份日趋多样化。目前,全国国营农场青年有六百多万,百分之七十在生产第一线。国营农场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新一代在老一代熏陶和带领下,逐惭成熟,正在成为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国营农场改革的形势和新一代的实际地位,对农场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农场团的工作要面向改革,面向青年,顺应管理体制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带领青年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新型国营农场的实践中,做贡献,育新人。当前,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引导和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农场改革,大力发展农场商品经济。国营农场的改革,增强了企业活力,加快了发展速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将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国营农场团组织要从本场改革实际出发,从农场青年的特点出发,开展各种独立的或配合性的活动,在为青年发展多种经营、多层次经营中,做出有效益的工作。在已经实行职工家庭农场的单位,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发挥骨干作用,通过多种竞赛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青年职工家庭农场的巩固、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第二,积极开发青年智力,提高国营农场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国营农场中近几年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大多是初高中毕业生,缺乏生产经营知识和专业技术,不能适应农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人的生产经营知识、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的作用更加突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把开发青年智力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地抓起来。

  国营农场的实用技术培训一定要紧密结合农场的实际,围绕农场建设多种功能、多种经营的要求进行,要对以各种形式承包土地、山林、牧场、鱼塘的青年传授致富技能,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对农场工厂的青年,要在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特、优产品及提高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

  第三,引导和教育青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提高思想素质。要注意通过信息传递,政策宣传,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促使团员青年树立商品生产观念,积极投身发展商品生产的实践,成长为既保持和发扬“老农垦”的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光荣传统,又具有新的思想和观念结构的新一代农工。

(三)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增强团组织的自身活力。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包括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基地建设等。从目前情况看,应切实抓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使团的组织形式与团的自身任务及青年从业情况相适应。国营农场实行改革后,专业性的生产组织不断出现,青年分散在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原有的自上而下以场区为单位整齐划一的组织设置形式显然不能适应团的工作需要。应从青年分布状况、从业情况、兴趣爱好出发,本着有利于吸引青年、活跃基层、开展工作的原则,创立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基层组织形式。如在家庭农场中建立支部或联户团支部等。为了使国营农场系统团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运转机制,国营农场团组织在积极取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一级地方团组织领导或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系统领导和指导。

  其次,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团干部素质。农场改革,拓宽了团的工作领域,深化了团的工作内容,给团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团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要适应农场改革和青年实际的需要。要学习并懂得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和掌握有关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获得新形势下做好团的工作的主动权,获得工作指导与服务上的自由。各国营农场团组织都应从实际出发,把提高团干部素质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专门或业余的团干部培训基地。

  第三,要抓好青年文化活动阵地、技术培训基地、创经费基地的建设。国营农场青年对文化娱乐的要求,应当说比一般农村青年更为强烈。国营农场的物质条件也比较好,要采取多种筹资方式,下气力把青年文化活动阵地,如青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建设好。此外,要善于寻找多种依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提高青年技术素质开辟各种技术培训基地。提倡基层团组织依据政策通过种、养、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创建经费基地。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农场团的工作的研究和横向联系,及时总结与吸取农场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与探索新时期农场团的工作的新路子,使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出现一个新的起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创造出更加光辉的业绩。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行字〔1991〕第121号请示报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法〔1991〕经呈字第5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下称“沙市冰箱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下称“汕尾物资公司”)于1989年3月31日和4月1日相继签订了第8号和第9号“物资协作串换合同”。依据合同规定,汕尾物资公司提供给沙市冰箱厂的串换物资日本进口冷轧板的交货地点在广州黄埔港,沙市冰箱厂提供给汕尾物资公司的串换物资国产线材、小型材的交货地点在沙市港。汕尾物资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于同年5月25日与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粤海分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后经三方协商,当年8月15日,沙市冰箱厂又直接与粤海分公司在沙市签订了付款“协议书”。9月10日,由粤海分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钢板到达广州,存入广州黄埔外运仓库,至今滞留在广州。而沙市冰箱厂无力履行合同规定的向汕尾物资公司提供国产线材、小型材的义务,所交付的20多吨铅锭只是用来补偿应付给汕尾物资公司串换物资的差价。现三方当事人虽已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争执的焦点却均围绕的是3000吨进口钢板问题。因此,尽管本案存在着二份“物资串换合同”和一份“代理进口合同”,有着三方当事人,但围绕着3000吨进口钢板而发生的诉讼,其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广州市。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件中,粤海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受诉法院要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他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鉴于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与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有着内在的联系,粤海分公司已经以原告身份起诉,并将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案件重复审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指定广州市中级法院管辖,一并审理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请你们两院分别通知沙市中级法院、汕尾市中级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中级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199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经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司法部于1991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规定禁止劳改产品出口。据此,各海关对任何部门或企业申报出口的劳改产品,一律不接受申报,依法予以扣留,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劳改产品,由海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