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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02: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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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规模较大,生产管理先进,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包括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和获“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卓越,所在企业各项指标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扶专扶特,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建筑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家,建筑业骨干企业不超过10家,优秀建筑业企业家不超过10名。
  “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不定期评选,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评选,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行为规范,综合信誉良好;
  (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近两年内至少荣获过一项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或示范工程称号;
  (四)经济效益良好,产值利税率、产值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培养、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凝聚力强。
  第七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全市前二十位;
  (三)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
  第八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主项房建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三十位;主项非房建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
  第九条 除第六条外,评选“宁波建筑品牌”原则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评选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所有条件;
  (二)在全国或国际上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选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总产值和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一定比例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评选的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须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任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锐意改革,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进行企业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五)企业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工程质量好,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企业稳步发展;
  (六)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群众拥护;
  (七)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领导班子中威望较高。
  第十二条 优秀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主要对企业的产值税收、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评;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评选主要对企业家经营管理、社会影响力、主要荣誉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数据、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并报市建设委员会;
  (三)市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表彰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建筑业企业及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荣誉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评选的,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的参评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



建精[2003]1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监督效能,建设部决定在前段试点等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建设系统全面推行“12319”服务热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使用特服号码“12319”,建立建设系统服务热线的意义。建设事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生产紧密相联。建设系统的供水、供气、供热、市政、市容、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建筑市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等,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保障居民生活、维护安定团结、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开通“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将原有的建设系统服务热线逐步统一到“12319”平台,可以节约资源,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请群众监督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是建设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推广工作,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并以此为契机,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热线工作责任制。“12319”是全国建设系统面向社会开展建设事业公益服务的统一专用号码,该号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要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明确服务热线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牵头单位,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规范“12319”服务热线的各项工作。各地申请开通“12319”服务热线要认真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规范和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各地申请使用“12319”特服号码时,请持申请报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复印件)到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开通后报建设部备案。已经使用其他建设服务热线号码的城市,要逐步将已经开通的其他服务热线统一到“12319”平台,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通过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号码统一到“12319”特服号码上来,同时将原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认真抓好示范点。各地要积极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注意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城市作为服务热线工作的示范点,以示范带动面上服务热线的推广,提高服务热线推广的水平。建设部将于2004年确定一批“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组织、宣传工作,做好示范点的组织推荐工作(可推荐1—2个城市),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示范点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01068394303)。

  附件: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部电函[2002]422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全国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特服号的函》收悉。为了更好地方便你部开展有关建设方面的政策咨询、问题投诉、抢险抢修等社会公益服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关于统一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意见,并核配你部从事面向社会开展建设事业公益服务的全国统一专用号码为“12319”。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你部在全国各地启用该号码前,请先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联系,协商码号启用具体事宜。该号码在各地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将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启用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等报当地通信管建局备案,并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与当地相关电信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联系启用号码事宜。

  该号码启用后,请将原在各地用于与建设方面有关的政策咨询、问题投诉、抢险抢修等社会服务短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电信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四。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 职 条 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 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实行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中小学教师人数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几百万教师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把这件事情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小学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展开。从全国范围来说,这项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在步骤上,今年先行本试点和做好考核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全面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大中城市后城镇农村,先基础较好的学校后其它学校,先评审高级、一级教师后评审二、三级教师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切忌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三、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由于我国各地中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大中城市和县城乡镇,学校条件和教师状况各不相同,差别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不要搞“一刀切”或互相攀比。
四、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定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五、凡是目前尚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1986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二级教师以上职务,还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二级教师晋升一级教师时,只具有专业合格证书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一般应比具有合格学历证书的稍长一些。1986年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师职务。
1986年9月1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证书,才能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所作的“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系指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以及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同时担任中学两门学科教学3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所作的“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的规定,系指必须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七、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2/3,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立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3,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2~3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由教师酝酿推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评审教师任职条件,先由学校行政领导对被评审的教师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重视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不能片面地看学生的分数,而要着重看教师在德、智、体等方面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所作出的成绩。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申报表》,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1983年8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地方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其考绩可作为评审教师任职条件的参考,已经考核过的内容确实符合要求的,可不必重新考核。
九、从其他部门调到中小学任教,未受过师范教育或未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十、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评审表明,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或行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
职业中学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按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系列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一、中小学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凡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计入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教师离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可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十二、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在确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要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按党纪政纪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