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不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屡禁不止。这是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而且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此,国务院决定,结合开展1989年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对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排除干扰,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切实抓好。要通过清理和检查“小金库”,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把非法侵占的收入收回来,把各项财务收支纳入正
常渠道,严格管理。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外,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这次清理、检查,
主要是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停止支付,违者要从严处理。
三、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由单位领导亲自挂帅,认真做好思想动员,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组成有财会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迅速开展自查。要主动清理本单位(包括所属内部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等)私设的各种形式“小金库”,如实上报
“小金库”的各项收支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报小不报大。发现有这类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都要把“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
行检查。此外,还要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严防走过场。经过这次清理和检查以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
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贪污
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五、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
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均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区)直接汇交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在银行开立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如有拖延不交的,按违反财经法纪论处。各级大
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交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入库。
六、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另行制定,下达执行。部队各单位的“小金库”如何清理和检查,请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清理和检查“小金库”,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其它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不能沿用。
1989年11月14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市党办[2008]25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一)从乌鲁木齐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三)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乌昌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的余额。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不得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混合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购建。
(二)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确定范围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开支。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一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二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经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三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贯彻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发改、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编制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由市房产局编制下年度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报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乌昌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建委、房产等部门,根据年度政府廉租住房计划,合理测算政府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并依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乌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审批。督促和引导相关部门合理使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
(一)用于政府廉租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91号)要求,由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可采取直接审计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结果必须报市审计部门核查后确定。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及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的转增固定资产的申请,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二)用于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应由市房产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并在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需要补贴户测算数据报送乌昌财政部门,经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在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解决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市房产局应当按照乌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结转下年度滚存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向乌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乌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建委、房产、民政等部门,于当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市上半年和全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报备案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与核算
第二十二条 乌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属于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项目支出,列入市房产局部门预算,市房产局按照《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乌政办〔2008〕172号)规定的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的工作程序,向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审核后,采取授权支付的方式拨付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负责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具体发放。
第二十四条 属于廉租住房购建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列入市房产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支付申请,市房产局审核后按照规定拨款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乌昌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属于新建、改建、收购廉租住房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列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审核后,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行为,按照《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