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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9 03:1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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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涉及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励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创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其专利申请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专利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第八条 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时,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鼓励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和档案,设置专利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实施后,根据其推广范围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推荐评选济南市科技拔尖人才。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经市专利管理机关同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专利代理费。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单位,应当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供专利技术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需要引进专利技术产品项目的,由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专利管理机关共同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合同签定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登记。
以专利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经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后,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和公告手续。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保密专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专利技术广告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法人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以国有专利资产合作、合资、出资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四)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八)其他专利纠纷。
当事人对前款所列专利纠纷,也可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0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信息办、市保密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八、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政府领导重视。
2

  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3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

  建立较为健全的工作网络。
3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5分)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能落实到位。
5

  有效开展对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5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工作。
3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社会评议活动。
2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10分)
  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有统一标识、有工作制度、有必要的设施、有专门的服务工作人员。
3

  设立基层村居政府信息查阅点。
2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40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20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8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5分)
  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明确工作人员和办理流程。
5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6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每次扣3分。
6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4分)
  公开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答复公众的举报投诉。
4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附件2

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领导重视,班子成员有专人分管。
5

  工作机构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5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6分)
  认真落实市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市里举办的会议、培训等。
3

  认真执行市里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能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关制度。
3

  在本部门公文制发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2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力。
5

  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统计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5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置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链接。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32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18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时效性强的信息能及时发布。
8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生成时间准确、分类正确、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6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2分)
  确定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并公布联系方式。
2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本部门提出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点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5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本项得0分。
5

  社会评议结果(20分)
  在社会评议活动中,群众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20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出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受到举报、投诉经查实的,一次扣3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
原油、天然气价格提高后,化肥的生产成本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使化肥生产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避免化肥价格的过多上涨,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建议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化肥价格。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对原统配化肥的国家统一定价、地方管理的化肥价格和计划外化肥的最高限价,统一改为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化肥的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经营差率或利润率控制。
二、南京栖霞山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000元;硝酸铵中准价为每吨700元。以上述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各生产企业可根据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的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价格水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品种出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
四、国家调拨给地方的化肥,由国家计委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综合经营费率核定调拨价格。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调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产化肥的综合经营费率为:经过仓库中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4%(含进货运杂费);不经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1.5%(含利息)。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化肥,应与省内调拨化肥同价,不得搞省(区、市)内、外两种价格。
五、化肥的调拨价格(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商业环节的综合差率或利润率进行调控。幅员辽阔、运距较远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
六、外贸部门进口化肥实行代理作价。代理手续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介(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按与国产化肥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审,努力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南京栖霞山等16家化肥生产企业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及经营费率调整价格时,要把调价理由及成本、价格调整情况向国家计委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企业每隔半年须将其化肥价格及成本等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各地也要参照上述规定,对当地的主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及成本、价格报告制度。
八、以上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应向广大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加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件:国家统一制定的化肥出厂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
|产品 | 规格 |包装 |出厂中 |交货 | 执 行 企 业 |
|名称 | |条件 |准价格 |地点 | |
|------|----------|------|--------|------|----------------------|
| | | | |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 |
| | | | | |庆石化总厂、湖北化肥 |
| | | | | |厂、巴陵石化公司、广州|
| | | | | |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 |
| | | | | |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 | | | | |河北沧州化肥厂、辽宁 |
| |含氮量 |麻袋 | |生产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 |
|尿素 |≥46% |尼龙袋|1000|业仓库|总厂、四川泸州天然气 |
| | |编织袋| | |化工厂、贵州赤水天然 |
| | | | | |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 |
| | | | | |化工厂、大庆石化总厂、|
| | | | | |齐鲁石化公司第二化肥 |
| | | | | |厂。 |
|------|----------|------|--------|------|----------------------|
| | 含氮 | | |生产企| |
|硝酸铵| 量≥ |编织袋|700 |业仓库|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 |34.4%| | | | |
------------------------------------------------------------------------
注:1.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
包装的尿素每吨出厂中准价格减10元。
2.上下浮动幅度为15%。
3.出厂中准价格为含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