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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汽车客运售票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22:5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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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汽车客运售票业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汽车客运售票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汽车客运售票业的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交通部(89)交政法字89号《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精神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汽车客运售票业系道路运输服务业,由厦门市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汽车客运售票业。
二、凡从事汽车客运售票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领取“交通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客运单位在其车站外自设客运售票点的,需持单位的书面申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代售票者(包括宾馆、旅社、招待所代售票者)须持托售单位的委托书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
三、从事客运售票经营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本地人员(指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外来人员不得从事此项经营活动。外地客运企业也不得派员或雇请本地人员经营客运售票业务,必须委托批准的售票经营者代售车票,并遵守本地的票证管理规定。
四、客运售票经营者必须遵守汽车客运价格管理规定,按管理机关指定的位置悬挂经营标志牌、运价表、线路班次表等,使用加盖有税务、交通部门监制专用章的交通运输业统一客票,遵守票证管理规定。售票人员进行经营活动须佩戴管理机关制发的服务证。
五、客运售票经营者对出现客运车辆脱班、误班超过当班时间20分钟的,应主动为乘客做好退票、转乘工作,不得增加乘客的经济负担。
六、客运售票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交通运输服务业管理费,向税务部门纳税。代售票者,按管理机关批准的费率向托售单位收取手续费。
七、客运售票经营者须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票证使用情况等资料。
八、客运单位自设售票点和代售票者,停(歇)业时应提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并在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下结清有关协议、帐务、票据业务,上交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方可停(歇)业。
九、对违反本规定者,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国家交通部23号部令《交通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的具体运用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1991年6月1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许可。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对决定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项(共10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食盐零售许可

  食盐零售许可

  盐务局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局

  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管理许可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许可2、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4、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

  教育局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许可

  1、市区燃放焰火许可2、使用、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公安局

  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1、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

  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2、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

  公安局

  边防治安管理许可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2、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3、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4、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公安边防支队

  出入境管理许可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许可

  1、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2、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3、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4、机动车驾驶许可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消防安全许可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2、建设工程施工前消防设计和使用前消防验收审核

  公安消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

  民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财政局

  人才市场管理许可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许可2、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人事局

  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1、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城建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1、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规定范围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3、规定范围内城建行业企业资质许可4、规定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建设委员会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委员会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2、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许可

  建设委员会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上路许可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建设委员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建设委员会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及绿地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1、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2、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3、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许可

  城市园林局

  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2、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许可

  城市园林局

  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

  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及城市树木砍伐、迁移(21株以上)许可

  城市园林局

  房屋拆迁和拆迁单位资格许可

  1、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

  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许可

  1、建设项目选址许可2、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的验线和验收许可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2、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3、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许可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许可5、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规划局

  城市排水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

  市政公用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许可

  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许可

  市政公用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市政公用局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市政公用局

  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配套许可

  1、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许可2、用水计划及调整许可3、城市供热设施(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室内供热管网、散热设备及附件)设计方案审查许可4、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5、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方案)许可6、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可7、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许可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9、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许可

  市政公用局供热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管理处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

  1、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2、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许可3、燃气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许可4、燃气经营许可5、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6、供水经营许可7、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许可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9、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10、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11、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市政公用局供水管理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国有土地使用、转让许可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4、改变土地用途许可5、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开发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采矿许可

  采矿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竣工验收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2、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环境保护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交通委员会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线路变更)3、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4、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可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局

  城市客运经营许可

  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认可

  道路运输管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港口建设经营与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3、固定班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变更航线、班次、站点许可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5、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6、权限内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许可7、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包括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许可8、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许可9、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港航管理局

  公路管理许可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穿(跨)越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埋设设施许可2、增设公路平交道口许可3、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4、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许可5、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许可6、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委员会

  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许可

  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许可

  植物保护站

  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2、兽药经营许可3、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畜牧兽医局

  动物诊疗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1、动物诊疗许可2、动物防疫条件核准

  畜牧兽医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及审验许可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农业机械管理局

  取水、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1、取水许可2、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水利局

  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许可

  1、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水工程许可2、在跨区(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3、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许可4、小一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许可

  水利局

  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管理许可

  从事生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和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水土保持措施许可

  水利局

  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古树名木迁移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林木采伐许可2、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3、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4、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5、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许可

  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许可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2、占用征用林地许可

  林业局

  规定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运输、邮寄、携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

  1、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许可2、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许可3、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林业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可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可

  林业局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使用许可

  海洋与渔业局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远洋渔业项目许可

  1、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许可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远洋渔业项目许可

  海洋与渔业局

  渔业港口经营、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渔船捕捞、专项资源品种捕捞和规定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2、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3、海洋渔船捕捞许可4、捕捞专项资源品种(含亲虾)许可5、规定范围内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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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 长:王祥喜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犬类和家畜家禽的饲养、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队、动物园、科研等单位饲养的特种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饲养者自律的管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辖区内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协助做好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养犬自律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等管理中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牌,查处无证养犬等违章行为,捕杀狂犬、野犬,组织开展养犬秩序的集中整治,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下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的核发,各类疫情的监测,犬类及家畜家禽的检疫,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管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占道售狗的查处,家畜家禽饲养的审批和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及家畜家禽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类用疫苗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限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只。因护卫、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须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同意。
  烈性犬、大型犬和宠物(观赏)犬的种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商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城区养犬实行审核登记、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一)家庭养犬的,犬主须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饲养的,须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办理《家犬免疫证》,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凭《家犬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后,方可饲养。
 (二)犬只丢失、更换、死亡,随单位、个人迁出本市,或者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予他人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犬只报失、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犬只所产幼犬,应在幼犬出生60日内办齐《家犬免疫证》和《犬类准养证》。
 (三)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犬只饲养证件。饲养犬类的单位或个人遗失证件后,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车站、码头、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携犬入内标志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携带养犬证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由专人管理,不得放其外出。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八)定期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九)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犬主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由犬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犬主须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销毁犬尸。
  第九条 市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居民区内不得开设犬类销售点、诊疗所。
  第十条 从事犬类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相关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或诊疗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于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级城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犬类及家畜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及家畜家禽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排泄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乱弃犬只及家畜家禽尸体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视情节轻重,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变造、买卖犬证、犬牌,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犬证、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家畜家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家畜家禽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无证养犬,不按期办理养犬变更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予以没收处理。
  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犬绳的,由公安机关按违章养犬暂扣处置,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个人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单位放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处理。
  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捕杀。
  第十四条 阻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投诉、举报。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2 月 1日起施行。原《荆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沙市限制养犬暂行规定〉通知》(荆政发[1996]5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