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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9:1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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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8号
2003-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要求,现将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和“税款预储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 
(一)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财政部要求撤销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在各类银行开设的所有“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必须对“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并开展销户工作,最迟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对违反规定,超过撤户期限后仍未销户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账户清理期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项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库;在账户撤销前,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款、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完全一致;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和封账工作。 
(三)账户清理结束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相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级计统部门,会计账、证、表由计会部门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税票和征税、退库章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报缴销。 
(四)“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同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 
为保证查补收入及时征收和税收会计对查补应征数进行核算,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制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原始凭证,必须按《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给相关的征收和计会部门。 
二、关于撤销“税款预储账户” 
鉴于目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当地人行同城电子清算或开放式税银库专用联网缴税系统实现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要求,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税款预储账户”各地可保留2年,2年后必须全部撤户。撤销“税款预储账户”后有关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电子缴税的问题,总局正在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 以上通知,请抓紧布置落实。

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发[2002]85号


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对防止新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三、各级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未通过项目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3月8日商业部以(90)商储(粮)字第56号文发布)

为加强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管理,既便于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又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重要的技术成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国际(地区)间在粮食储藏方面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以推动地下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审定,由商业部征得总后勤部同意后下达正式文件确定。未经商业部批准的地下粮库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开放。
第三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对象:
(一)国际(地区):主要是指联合国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FAO)和友好国家及地区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包括我国军队系统介绍的友好国家军事代表团及人员。
(二)国内:主要是指粮食系统内和其他系统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原则:
(一)友好交往,热情接待,周密安排;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第五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的手续:
(一)凡接待国外(地区)有关组织、人员,需要商业部的介绍信;遇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示,经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接待;事后均须将接待情况报部备案;
(二)凡接待国内非粮食系统、省间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需有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的介绍信;
(三)凡接待省内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所需手续由省级粮食局自定;
(四)纯属旅游、观光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不予接待。
第六条 有关地下粮库的技术协作、合作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与联合国所属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友好国家(地区)和国内非粮食系统的组织、单位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商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凡与国内粮食系统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地下粮库对外介绍口径:
(一)在国际(地区)交流中,下列内容经商业部审定后,可以对外介绍:
1.本地下粮库的大概地理位置、交流简况。
2.本地下粮库的概况,包括竣工的时间,总容量(以吨计,以下同),占地面积(以平方米计,以下同),使用面积,管理人员等。
3.本地下粮库的储粮性能简况,可介绍地下粮库利用地下相对低温的条件,有利于粮食储藏的特性,包括:(1)本地下粮库的温度、湿度特性(可与当地地面粮库对比说明);(2)低温环境延缓了储粮陈化劣变,延长了储藏保鲜期限,保持了食用品质(可结合原粮发芽率、成品粮渡夏品质变化等与地面常规储藏对比说明);(3)低温、低温的环境抑制了虫霉危害(可以举例说明);(4)储粮稳定,便于管理,减少了翻倒,一般不用化学杀虫处理,减少了污染,一般不用铺垫苫盖,人均保管量大等(可以举例对比说明);(5)便于机械化作业,岩体地下粮库汽车可以直接入库,喇叭仓便于散粮一条龙作业等。
4.本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简况,包括:(1)投资省(与其它仓型单位造价比较,土体地下粮库造价较低,岩体地下粮库与机械制冷低温库比较,造价较低);结构坚固,有一定抗震能力,使用寿命长;(2)不占或少占良田(可与地面库对比说明);(3)经营管理费用较低(可与其它仓型储粮单位费用对比说明;(4)节省能源(可与机械制冷低温对比说明)。
5.本地下粮库一般管理措施,包括:掌握出入库时机和入库粮质;合理通风,适时密闭;定时检温,定期扦样化验品质;适时推陈储新等等。
(二)在国际(地区)交流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交流中,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对外介绍的内容:
1.建造地下粮库的真实意图、目的;
2.地下粮库储粮的性质(是否“甲字”或“506”储备粮),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储备粮的用途;
3.特种储备资金数占用情况,储备粮费用数等等;
4.地下粮库的建筑构造和施工的细节以及数据,包括:岩体地下粮库的断面结构、施工的方式、顺序,防护密闭门的参数,防潮、排水的处理措施;喇叭仓的拱脚参数,球壳、防潮、排水等设计施工的参数等等;
5.地下粮库储粮管理的有关技术细节、数据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细节、数据,包括:机械通风自动控制技术的原理详图和数据,流化出仓的应用技术,岩体地下粮库湿度控制措施,以及粮仓透潮漏水的修理等等;
6.非本库的其它地下粮库情况;
7.本库业务以外的其它情况。
(三)在粮食系统内部交流中可以介绍的内容: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外,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同意后,还可以介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的4、5两项内容,但应要求获得上述资料者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音像资料管理:
1.地下粮库的录像资料(含解说词)是对外介绍的主要资料,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带和解说词的录音;
2.地下粮库的录像内容(含解说词),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3.未经商业部同意,国外(地区)人员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人员不得在库内摄影、摄像或录音,也不得自行复制有关地下粮库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地下粮库对外开放工作;
(二)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须指定专门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掌握有关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法规;
(三)接待来宾要坚持内外有别、平等对待、热情友好、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对来宾提出的不便回答的问题,要婉转含蓄地加以拒绝;
(四)库区要保证安全,库容库貌要保持整洁、卫生;
(五)接待外宾的接待费,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国内人员原则上不开支接待费;
(六)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应向当地政府和外事单位报告备案,并主动争取他们的领导和支持,以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