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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20:0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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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相关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提出分类实施要求,限期建设改造,具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有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中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定期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中水的经营价格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三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按照中水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酌减用水计划指标;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水建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中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中水设施与其它供水设施联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的;
  (二)对符合建设条件,而又未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决定》(豫政办〔2007〕17号)和市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6〕164号)有关规定,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办公室在总结以往评比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市“杯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修订充实了《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新乡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评比办法

  “大禹杯”竞赛作为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评比活动的主要载体,自1991年开展以来,对推动我市农建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活动,促进农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切实加强排灌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搞好中小河流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速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搞好“三农”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要求,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各级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探索新的组织方式,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实行“民办公助”的办法,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评比内容
  主要考评: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移民安置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年度造林计划、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因素等。具体考评内容有:当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旱涝保收田面积、新增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坡改梯面积、发展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造林面积、新打机井数、水利工程完成量及工程完好率、地方财政投入、群众和民营水利投资、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三、评比条件
  (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从实际出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多、投资大,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工程效益显著。
  (二)切实抓好水源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病险水库和河道堤防的除险加固工程,认真抓好病险涵闸的处理工程;加强蓄水、引水、提水和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节水工程建设注重实效,大力发展喷灌、滴灌等田间灌水设施。在节水灌溉区内,建立农业总用水量与单位面积用水定额指标相配套的强制性节水控制体系,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土保持工作要突出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建立完善预防、监督、管护和动态监测机制,有效地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窒蟮姆⑸???lt;BR>  (三)认真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类补助资金既要及时落实到位,又要规范使用,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层层签定并落实项目合同书,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能按时完工、工程验收不合格、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大禹杯”竞赛评比资格。
  (四)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受益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用于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做到专款专用。正确处理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责权利;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明晰工程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强化执法保障,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以河道违章设障、非法采砂、破坏水工程设施、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拒缴水资源费等为重点的水事违法活动;依法、及时、合理地调处水事纠纷,防范水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七)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继续抓好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第102号)文件和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价费字〔1997〕第16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农业水费计费管理,及时上缴水费。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启动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八)完成或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完善农田林网,对设有堤防的干渠及河道必须进行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安全事故。
  四、评比方法
  “大禹杯”竞赛评比采取分级评比的办法,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的考核和评比;县(市)、区组织对所辖乡(镇)的考核和评比。
  (一)先进县(市)、区的评比。采取计分排名次的办法,由综合指标评分和量化指标评分两部分组成,按0.4:0.6的权重,将县(市)、区排序分数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初步定出先进县(市)、区。
  1.综合指标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办按照评比条件,结合所分管的业务,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效益等几个方面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分。综合指标评分由市“杯赛办”进行统计。
  2.量化指标评分:量化指标包括当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发展有效灌溉面积、发展旱涝保收田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坡改梯面积、发展节水灌溉面积、除涝面积、当年造林面积、新打配机井眼数、地方财政投入、群众和民营水利投资、完成工程量、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工程完好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指标。
  为公平、公正,且具有可比性,对新发展有效灌溉面积、新发展旱涝保收田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面积、当年造林面积等指标按农业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小流域治理和坡改梯只按山区人口的万人均排名次;对财政投入按县(市)、区财政的实际投入占本级财力的比例大小排队;对群众投资按人均投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计算;对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重点看增长的幅度。中低产田改造、财政投入、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粮食产量增长等有关指标,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最高100分,级差为1分进行记分,而后把每个县(市)、区的得分合计后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市的量化指标评分。
  量化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指标分解到乡(镇)或项目上,市“杯赛办”将组织核查,如有虚假将对所有量化指标按虚度扣减。综合量化指标以统计年报为依据,以市“杯赛办”最终核查数为准。
  (二)先进乡(镇)的评比。由县(市)、区根据自查结果推荐,市杯赛办公室审定。
  为确保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市“杯赛办”将加强对“大禹杯”竞赛活动的平时考核,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力度。并根据各地当年水利建设开展情况,提出奖杯奖牌分配意见。初评结果在征求市“杯赛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杯赛办”竞赛领导小组。由市“杯赛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奖励形式
  按市政府《关于修订新乡市水利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6〕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政策性文件、财政投入以同级政府文件和财政拨款凭证、用款单位收支账目为准。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分别由市主管部门提供。
  附件: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指标评分表
     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量化指标评分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

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1216490089222726.doc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1216490089287281.doc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